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