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