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等,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