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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有效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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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