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