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文化市场的管理人员和文化执法人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执法。不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不准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不准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款,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