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有效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