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