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