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2%以上0.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