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等在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