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排放检验中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