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