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为公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应急机制,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提高公民客观认识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全民心理健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鼓励学校和有条件的社区开设家长课堂、举办家庭心理健康指导讲座,对家庭心理健康进行分层分类的教育和引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