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其对健康影响的评估,并吸纳健康影响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建专家组评估、会议评估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