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居民的健康状况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和干预策略,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