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标准,妥善处理建筑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控制扬尘和噪声的产生。建筑施工现场的宿舍、食堂、厕所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