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标准,妥善处理建筑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控制扬尘和噪声的产生。建筑施工现场的宿舍、食堂、厕所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