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农(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规范做好活禽、水产交易等重点区域的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农(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确保市场环境整洁有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禁止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