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