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