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