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系统推进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海绵城市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数据、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