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