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