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