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注释稿、立法参考资料,并及时报告情况,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