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注释稿、立法参考资料,并及时报告情况,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