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