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