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