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