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