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