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依法报告有关部门时,应当同时报告地方总工会。

工会应当派员参加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用人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