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林长责任区域林草资源网格化管护责任;加强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提升林业工作站服务能力,推进乡镇林长制办事机构、林业工作站和生态护林员一体化建设。

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发现火情、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并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域的林长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