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林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林长职责的,上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被约谈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