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公共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林长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