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民自建住房的自治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引导。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