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民自建住房的自治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引导。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