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