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的领导,将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