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相关规划和航运发展需要,推进航道体系建设。进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等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