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强化源头准入,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