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湿地、林木、植被、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河道生态流量,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控制目标,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贾鲁河流域的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