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种类、数量、布局以及规模。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