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人才。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