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条例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