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指定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