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