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