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