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